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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应届毕业生预征和入伍工作的政策
发布日期:2010-05-11 字号:[ ]

一、征集对象

      (一)各级各类高校应届毕业生指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职(专科)等全日制公办民办学校当年毕业的学生。

      (二)上述学校中,完成专业课程学习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纳入征集范围。其中,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能够提前毕业;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

往届毕业生不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范围

      (三)征集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以男性为主,女性应届毕业生征集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四)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4岁。

二、优惠政策

      (一)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应征入伍时享有“四个优先”:一是优先报名应征,二是优先体检政审,三是优先审批定兵,四是优先安排使用。

      (二)退役后入学优惠

      1、公检法机关定向招录优先: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公检法系统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2、免试或优惠升学:退役的高职(高专)毕业生可直接入读成人本科;参加普通本科考试,享受招生计划单列、考试成绩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政策,按30%比例录取;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就业安置优惠

      1、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离校时,就读高校为其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在备注栏注明“预征对象”字样。在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就读高校的预征对象,要将户口迁回原籍。

      2、入伍高校毕业生原就读高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的信息,对本校入伍毕业生进行登记备案,并作为其退出现役后办理就业手续的依据。

      3、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4、各地公安部门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未能入伍的毕业生预征对象,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代偿补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一)标准: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二)年限:专升本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三)方式: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20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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