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防科发教〔2011〕24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多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防灾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经学院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思想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结果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同)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时到所在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交齐学年应交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到所在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所在系认定,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学院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基准学制加二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课程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载入学生《历年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口试、笔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及格者即取得学分。
第十条 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由期末考核成绩、平时成绩组成,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50%,平时成绩占50%。设置平时成绩及格线、期末考核成绩及格线,两个及格线均达到的学生通过课程考核。平时成绩及格、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总成绩按期末成绩记载为不及格。
第十一条 平时成绩一般由考勤、作业、期中考试成绩和读书笔记四部分组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平时成绩为不合格:
(一)未到课学时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不合格作业次数达到应交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
(三)没有读书笔记或读书笔记达不到主讲教师要求的。
第十二条 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含独立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期末考核,且该课程成绩记为不及格,不得补考,只能重修。
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并做好平时成绩评定记录,在期末考核前做好考核资格审查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考核可以根据学生出勤情况、学习态度、操作能力、实习(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成绩。成绩不合格者只能重修。
第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践)成绩评定按学院《关于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践)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评定办法见《防灾科技学院必修课外5学分及任选课外学分评定办法》。由各系按学期给出每位学生的成绩、学分和绩点,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与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每学期旷课6学时或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予评定成绩,应当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体育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可限期补考一次。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的初审意见,经体育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体育保健课,考核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应在考试前持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向本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系领导批准,及时报教务处备案。缓考课程的成绩要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十八条 考试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成绩在40分以上者,允许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未参加补考者应当重修。必修课程、专业限选课程考核成绩不足40分者应当重修。补考或重修考核通过后的课程,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记载,绩点为1。
学生重修应按学院《课程重修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重修手续;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应当不超过32学分。重修一般以旁听的方式进行,重修课与其他课程有冲突时,学生本人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以自修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选修其他课程,不及格课程的成绩不载入学生《历年成绩表》。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按《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升级、留级、降级与试读
第二十一条 学生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本学年除公共选修课程、专业任选课之外的全部课程学分三分之二以上者准予升级。但在校期间除公共选修课程、专业任选课之外的未通过课程学分累计超过30学分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二条 留级学生按下列情况处理:
1.学生留级手续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月内办理,留级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
2.留级学生应当缴纳延长学习年限的学习费用,按照所在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学习,并补修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所形成的其他所缺课程。留级学生已学课程中考核成绩通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按原成绩记载。
3.留级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以自修的方式结合旁听修读原班级课程,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本人成绩单。同时,修读的课程学分纳入学籍处理计算范围。
4.留级学生如已获得原班级所有已修课程的学分(含集中实践课程),于每学年初可申请跳级到原班级。
5.留级学生遇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班级,可申请跟班试读,试读期间,再次达到留级条件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且本专业有后续班级时可申请降级,按下列情况处理:
1.学生降级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降级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
2.降级学生应当缴纳延长学习年限的学习费用,按照所在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学习,并补修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所形成的其他所缺课程。降级学生已学课程中考核成绩通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按原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降级、留级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应当在转入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情况下,且该生高考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在第三学期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按本规定应退学的;
(五)高考文科科类拟转入理科招生专业,或高考理科科类拟转入文科招生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应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内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并持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院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专业系和转入专业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参加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第三十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转入系考核、学院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相关手续按照河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第六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旷课。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它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系学生工作部门统计汇总、通报。对于缺勤累计达到有关处理规定者,由系在两周内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向学生处、教务处报告,学生处、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持校医务室或其他医疗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累计在一周以上的由系主任批准;达到休学规定的应当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的由系党总支书记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十五条 学生请病、事假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应当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困难,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每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二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经系批准后报学院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两天内应当离校。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院。学院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待遇与在校生相同。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及当地居(村)委会的全年表现鉴定向学院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二)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部队出具的本人鉴定,向学院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退役一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不再保留其学籍;
(三)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到其他学制相同、学科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健康诊断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五)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学籍。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留级、降级次数超过两次者;
(二)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按《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提出申诉,按《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归入学院文书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符合《防灾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专业基准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学生本人申请结业者;
(二)在学院规定最长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三)未解除留校察看者。
符合第一款且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予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第二款者,学院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按永久结业处理。符合第三款者,在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由所在单位作出鉴定,经学院审查达到毕业要求,学院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 非永久结业的结业生的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重修,重修之前应当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文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