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课外6学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努力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规定的课外学分6分(其中必选课外学分4分)及以上,专升本学生3分(其中必选课外学分1分)及以上方可毕业。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转专业前获得的课外学分可到转入专业累计。转至校外学习,应按转入学校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必修课外学分认定为两大类,即:必选课外学分和任选课外学分。内容包括:社会实践、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学科竞赛、承担社会工作等。必选课外学分满分为4分,任选课外学分不设上限,二者相加为课外学分总分。
第四条 课外学分认定部门为各系课外学分认定小组,审核部门为课外学分管理指导委员会。
第五条 课外学分申报管理
(一)学校成立必修课外学分管理指导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教务处、学生处、院团委、招生就业处及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二)各系部相应成立课外学分认定小组来开展这项工作,课外学分认定小组由各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团总支书记、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组成,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
(三)学生持《防灾科技学院课外学分申请表》、《防灾科技学院课外学分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及时向所在各系部课外学分认定小组申请、认定并登记;
(四)各系部应每学年统计一次学生取得课外学分的情况,填写统计表报院团委,院团委审核签字后登录学分。
第六条 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应认真修满至少6个课外学分,超出部分不置换课内学分(依据教务处相关规定进行学分置换的部分除外)。
第二章 必选课外学分
必选课外学分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共计4分,三个方面的学分之间不能互相冲抵。
第七条 社会实践活动学分(满分2学分)
学生个人在校期间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经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每份实践报告获得1学分。获得学院组织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立项并完成的社会实践项目的团队,经院团委审核通过的,团队成员每次获2学分。
第八条 就业指导讲座、心理健康讲座学分(满分1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4次由学院或系部组织的就业指导讲座或心理健康讲座计1学分,该讲座由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或各系部组织。
第九条 学术讲座(报告)学分(满分1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8次由学校或各系部组织的学术讲座(报告)计1学分,学术讲座的有效性由主办部门或各系部认定。
第三章 任选课外学分
第十条 职业资格认证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认证证书,如会计从业资格证、微软认证网络工程师 MCSE、OSTA认证系列、建筑类七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材料员、监理员、造价员)等职业资格认证证书的,经系部审核,获得2个学分。
第十一条 课外文体活动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组织的课外文艺、体育活动。参加次数不低于开展活动次数的70%获得2学分,由学生所在班辅导员检查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校内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并经专家组验收合格的,主要项目负责人记2学分,其他人员每人记1学分,主要负责人人数不超过团队人数的40%。
第十三条 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评选中获得奖励者,参照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
(一)国家级奖记4学分,各奖级按1学分递减,最低记2学分;
(二)省部级奖记3学分,各奖级按1学分递减,最低记1学分;
(三)校级:最高奖级记2学分,各奖级按1学分递减,最低记0.5学分。
第十四条 参加科学研究、发明创新、技术开发并获得专利授权者,参照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
(一)申请发明专利成功者,每项第一专利人记4学分;
(二)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第一专利人记3学分;
(三)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第一专利人记2学分;
(四)第一专利人以下,根据排名按0.5学分递减。
第十五条 在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论文发表者作者单位名称署名为防灾科技学院)者,参照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
(一)被SCI,EI,SSCI,ISTP收录论文,每篇记4学分,作者排名前5名有效;
(二)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记2学分,其后根据作者排名按0.5学分顺次递减,最低记0.5学分;
(三)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刊物(含增刊)上发表学术文章、科普文章,每篇记1学分,其后根据作者排名按0.25学分顺次递减,最低记0.25学分。
第十六条 发表文学、艺术作品,出版专著和译著,参照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
(一)出版专著和译著,每部第一作者记4学分,其后根据作者按排名0.5学分顺次递减,最低记1学分;
(二)在国家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学、艺术作品,每篇第一作者记3学分,其他合作者记1.5学分;
(三)在省市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学、艺术作品,每篇第一作者记2学分,其他合作者记1学分;
第十七条 学科竞赛
(一)学科竞赛包括学校(国家、省部级)组织的各项学科竞赛,如数学建模、CCTV大学生英语竞赛、“挑战杯”竞赛等。
(二)参加学科竞赛及获奖,参照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
1.由学校组织参加国家、省市级各类学科竞赛的选定参赛人员,完成集训任务并代表学校参赛者,每人分别记3、2学分;
2.获国家级奖:最高奖级记4学分,各奖级按0.5学分递减;
3.获省部级奖:最高奖级记3学分,各奖级按0.5学分递减;
4.获校级奖:最高奖级记2学分,各奖级按0.5学分递减;
5.获系级奖:最高奖记1.5学分,各奖级按0.5学分递减;
(三)若一次竞赛的成绩获得多次奖励,按可得到的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
(四)各学科竞赛的级别由教务处、团委认定。
第十八条 体育竞赛
(一)体育竞赛主要是指学校组织的体育竞赛,以及参加国家、省市级体育竞赛。
(二)参加体育竞赛,参照以下标准记相应学分:
1.经所在各系部选定参加学校各种体育竞赛前八名者,第一名记1学分,其后按0.1学分递减,最低记0.1学分;
2.凡由学校选定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种体育竞赛活动者,每人记1学分,获竞赛前八名者,第一名记4学分,其后按0.5学分递减,最低记1学分。
(三)同一次比赛,同时获得个人和集体奖者,按最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四)凡破全省大学生运动会比赛及以上级别记录者,记4学分;破校记录记2学分;达到健将等级标准的,记3学分。
(五)各竞赛级别由体育教学部认定。
第十九条 其他竞赛
(一)其他竞赛包括院团委、教务处、学生处、校学生会、各教学系部团总支、大学生艺术团,以及在院团委正式注册的各类学生社团组织,面向学生开展的各种讲演、征文、辩论、文艺演出、知识竞赛等。
(二)学分认定标准
1.受学校委派,对外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征文、辩论、讲演、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参赛者,最高奖级记4学分,各奖级按1学分递减,最低不少于1学分。集体项目非主要成员学分减半,主要成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40%;
2.受学校委派,对外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征文、辩论、讲演、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参赛者,最高奖级记3学分,各奖级按1学分递减,最低不少于1学分。集体项目非主要成员学分减半,主要成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40%。
3.参加由院团委、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主办的校级征文、辩论、讲演、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参赛者,最高奖级记2学分,各奖级按0.5学分递减,最低不少于0.5学分;集体项目非主要成员学分减半,主要成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40%。
4. 参加由各系主办系级征文、辩论、讲演、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参赛者,系级最高奖级分别计1学分,各奖级按0.25学分递减,最低不少于0.25学分,集体项目非主要成员学分减半,主要成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40%。
第二十条 担任社会工作
(一)担任班级干部一年及以上,根据表现获得0—1.5个学分。
(二)担任系级学生干部一年及以上,根据表现获得0—1.5个学分。
(三)担任院级学生干部一年及以上,根据其表现获得0—2个学分。
(四)参加学校大学生艺术团、校运动队、国旗护卫队、大学生救援队、大学生服务队活动满一年及以上,根据表现,获得0—1.5个学分。
(五)参加学校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活动一年及以上,根据表现,获得0—1.5个学分。
(六)参加学校广播台、电视台、记者站、院报编辑等社会活动一年及以上,根据表现,获得0—1.5个学分。
(七)参与由学校或各系部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根据表现,每次获得0—0.25个学分。
(八)担任社会工作的学分视其工作岗位,分别由辅导员、系团总支、学生工作处、院团委认定。
第二十一条 任选课外学分说明
(一)一项目在不同级别层次上获奖,按最高级别计相应学分,不重复计分。集体奖和个人奖重复,按较高级别计相应学分。
(二)两人及其以上合作获奖的项目,根据排名顺序按0.25学分递减,最低不少于0.25学分。
(三)任选课外学分不可冲抵必选课外学分。
第四章 课外学分认定、存档、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每年的6月20日至7月1日持《防灾科技学院必修课外学分申请表》、《防灾科技学院必修课外学分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如获奖证书、作品、论文、证明材料等),到所在各系部课外学分认定小组登记,各系部课外学分认定小组在当年7月10日前予以认定;毕业班学生在每年的4月10日至5月20日到所在各系部课外学分认定小组登记,各系部课外学分认定小组在当年5月30日前予以认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课外学分材料应按专业、班级装入材料袋(1、有记录内容的课外学分申请表;2、证明材料)。凡取得省市级以上奖励,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文学作品,获得专利授权的,这些学生的必修课外学分材料应长期保存在各系部。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课外学分认定小组每学年结束前将本学年学生课外学分的得分情况予以公布,以便监督。
第二十五条 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取消该项目所得学分,并扣等量学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2级本科生起实行。2011级学生及之前本科生依照原课外学分细则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