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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3-07-11 字号:[ ]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防科发学〔2008〕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法律规范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教育部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协议,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中国银行廊坊市燕郊开发区支行。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年。

  第三条 学院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我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业务工作,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第五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取得我院全日制学生学籍资格,并且在读;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为未满18周岁者则须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家庭经济确实特别困难,在校期间所得收入或经费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五)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和学校纪律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

  (六)学习勤奋,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七)诚实守信,承诺按贷款合同规定进行还贷,承诺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毕业以后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以后的变动情况和有效联系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学生申请贷款必须如实提供如下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书面报告以及对本人家庭经济情况的具体说明;

  (二)申请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关于申请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签章证明。仅有村委会和居民委员会的签章证明,银行不予受理;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各一份,如系未成年人还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材料;

  (四)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申请人父母伤残、下岗、重大疾病诊断等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需用正规信笺纸手写或用A4纸张打印;证件需用A4纸复印。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须提交贷款申请报告,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申请人所在系的辅导员党总支和学生工作处分别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申请贷款资格以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公示。学生工作处把拟上报银行审批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

  (四)审批。经办银行对学院上报的申请贷款学生名单进行审批;

  (五)签约。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具备下列要素:

  (一)借款人所在系、年级及专业的名称;

  (二)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家庭地址;

  (三)借款人父母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工作单位,已婚借款人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工作单位;

  (四)还本付息方式;

  (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违约责任;

  (六)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签字盖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七)借款人承诺按时履约还款,并保证在毕业后没有还清贷款之前向经办银行和学院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八)经办银行工作人员签字盖章;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采取如下方式:先由经办银行将贷款划入学院指定账户,再由学院发展与财务处办理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的有关手续,将生活费划拨至学生银行卡。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

还贷期限、利率贴息和归还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贷期限最长为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六年。但开始还贷的时间,可以在学生毕业之前偿还,也可以视毕业后的就业情况,从毕业后的第一年或第二年开始偿还。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必须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者,必须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同期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国家对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补贴,学生毕业后的利息则由借款人个人全部自付。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个人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

  借款学生因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等情形出现,其个人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的下月1日。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本付息采取多种方式,借款人可在到期前或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也可分期提前还本付息(如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还贷方式由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商定并载入合同。对于提前还贷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借款学生在毕业时如能还贷,应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前办理还贷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借款期间申请出国、出境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出境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因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外的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期归还本息,应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展期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承担。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借贷关系确定后,借贷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但借款学生如因转学,可以提出变更贷款发放银行或发放学校的申请;如因经济收入发生变化,可以提出增减贷款额度的申请。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学院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借款学生提出增减贷款额度的申请,必须经过学院审查和经办银行的审批。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休学,经办银行可中止对其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办银行终止对其贷款:

  (一)退学、被开除学籍及死亡者;

  (二)出国、出境留学或定居者;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

  (五)因经济收入变化自愿终止合同者。

  贷款合同终止后,原已借贷款的本息依然由借款人偿还。其中:属于(一)(二)情形者,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还清所借贷款;属于(三)(四)(五)情形者,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商定偿还的方式和期限。

第六章 借款学生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

  (二)严格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

  (三)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四)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以前,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开学校或变更工作单位,均应主动如实向经办银行通报最新工作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家庭住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借款人不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有权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将违约者的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三)将违约者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和违约行为提供给教育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不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教育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将银行提供的违约者的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蓄意逃废银行债务,致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经办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法追偿贷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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