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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发布日期:2013-07-11 字号:[ ]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防科发学〔200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院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本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例所称本院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个人和集体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学院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三好学生标兵;

  (二)三好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社会工作奖;

  (五)道德风尚奖;

  (六)学习优秀奖;

  (七)体育优秀奖;

  (八)文艺优秀奖;

  (九)优秀毕业生;

  (十)其他奖项。

  第六条  学院设立以下集体奖项:

  (一)先进班集体;

  (二)优良学风班。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院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评奖条件

  第八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奖条件

  除具备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习成绩名列前茅,学年内每学期学业成绩考核排名均居本专业的前10%;

  (二)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在院级以上大学生科技活动中获奖,或学年内在正式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1-2篇学术文章;

  (三)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习竞赛,在院级以上学习竞赛中获得个人单项二等以上奖励,为学校学风建设做出贡献;

  (四)高等数学课程学习表现突出,在学年内每学期考核成绩达90分以上;

  (五)大学英语课程学习表现突出,在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中成绩达总成绩的60%以上;

  (六)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在校内外产生良好影响的。

  第九条  “三好学生”评奖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

  (二)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健全人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或者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等组织的学术、科技、文化、艺术和体育等活动,或者其它社会实践活动;

  (四)学年必修课外五学分绩点数在3以上;

  (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习惯,本人所在宿舍卫生评比在良好以上;

  (六)有良好的体育健身习惯,体育成绩良好,残疾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关心集体,关心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八)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异。学年内每学期学业成绩考核排名均居本班级前30%,各科考核成绩均为及格以上。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一)具备三好学生前五项条件;

  (二)学年内两个学期均担任学生干部;

  (三)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和他人服务,责任心强,敢于负责,在各方面能起到表率作用,在广大同学中有较大的影响力;

  (四)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学年内,作为班级骨干组织过有影响力的班级活动或者组织班级参加校、系等组织的重大活动取得优异成绩;或组织策划过在院、系有较大影响力的活动;或主要参与组织策划过在院、系有较大影响力的活动;

  (五)积极通过正确的途径和渠道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要求,较好地发挥院、系等部门与同学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年内每学期学业成绩考核排名均居本班级的前50%,各科考核成绩均为及格以上。有特殊贡献,确需放宽学业条件的,应当经学生所在系党总支书记同意,学生工作处批准;

  (七)有良好的体育健身习惯,体育成绩中等以上,残疾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奖”评奖条件

  (一)具备三好学生前五项条件;

  (二)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年内每学期学业成绩考核及格以上;

  (三)积极参加院、系、班级活动的组织工作,工作踏实,认真负责,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威信,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

  (四)在社会公益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五)有良好的体育健身习惯,体育成绩及格以上,残疾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道德风尚奖”评奖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尊敬师长,无不良行为习惯;

  (三)见义勇为、助残扶贫、拾金不昧、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个人生命财产、积极参加其它社会公益活动等,事迹突出。

  第十三条 “学习优秀奖”评奖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注意品行修养,道德品质良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二)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学年内每学期学业成绩均居本班级前三名;

  (三) 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在院级以上的各类学习竞赛中取得前三名或个人单项一、二等奖。

  除具备条件(一)外,同时具备(二)、(三)项中其中一项条件者即可参评学习优秀奖。

  第十四条 “体育优秀奖”评奖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注意品行修养,道德品质良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二)有体育特长,在院级体育比赛中取得第一名的成绩,或在省级大型体育比赛中获较好名次。

  第十五条 “文艺优秀奖”评奖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注意品行修养,道德品质良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二) 有文艺特长,在院级文艺比赛中取得前三名的成绩,或在院级以上大型文艺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好成绩。

  第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

  (一)院级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必修课外五学分平均绩点数在3以上;

  2.学习态度端正,学业成绩优秀,在校学习期间学业成绩按班级排名一般应居于前20%;

  3.早操出勤率高,体育达标,体育成绩优良以上;

  4.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级等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模范遵守校规校纪,讲文明,懂礼貌,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关心同学,尊敬师长;

  5.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所在宿舍卫生状况良好以上;

  6.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社会工作奖等各类校级荣誉称号一次以上;

  7.在校学习期间,被学院推荐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无特殊情况,应当推荐为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

  省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中推选,应当有更为突出的学业表现,在校学习期间学业成绩按班级排名一般应居于前15%。有学业特长的学生,如:中外文能力突出,计算机应用能力强,组织能力、文艺、体育等方面突出,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系认可的优异成绩的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评奖条件

  (一)辅导员或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三)每学期至少精心组织一次主题班会;

  (四)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对以各种方式破坏校内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五)班级学风严谨,做到课堂出勤率高,秩序好;

  (六)班级学生所在宿舍卫生评比均在良好以上;

  (七)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八)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或比赛,取得优异成绩或受到通报表扬;

  (九)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第十八条 “优良学风班”评奖条件

  (一)班干部以身作则,模范带头,积极努力组织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其它学习活动;

  (二)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刻苦,学风严谨,成绩优良者占全班人数50%以上,全班成绩及格率达90%以上。

  (三)课堂秩序良好;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取长补短,没有掉队的同学;

  (四)尊敬老师,文明礼貌,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作弊及其他违法违纪现象。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团委、招生就业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基础课教学部、体育课教学部、审计监察处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各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系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完成本系学生的各类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由各系评审小组具体实施。各系初评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最后评审,所有类别的奖励应得到2/3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中产生。

  “三好学生”由各班辅导员、班主任和班委、团支部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系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审议通过,公示3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报送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院团委、学生会的学生干部由院团委向学生所在系提名推荐;

  2.系团总支、学生会的学生干部由所在系团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名推荐;

  3. 班级学生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提名推荐;

  4.提名推荐时,提供事迹材料。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系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审议通过,公示3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报送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社会工作奖” “道德风尚奖”“学习优秀奖”“体育优秀奖”“ 文艺优秀奖”评选办法

  (一)由辅导员、班主任,系团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团委、体育课教学部及学院相关部门向学生所在系提名推荐,并提供事迹材料。

  (二)经所在系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审议通过,公示3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报送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和辅导员、班主任协商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两名以上任课教师意见,经班级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将结果报系学生奖励评审小组。

  各系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对本系优秀毕业生候选人进行评议,确定本系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后,公示3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统一将推选结果和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院级优秀毕业生的最终评定和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

  (二)各系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三)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参照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和“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

  (一)符合参评条件的班级提交学年班级建设总结和相关材料,各系根据评选条件,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教务处、保卫处、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候选班级。各系评选“先进班集体”和“优良学风班”时,应得到班级2名以上任课教师的认可;

  (二)经系学生奖励评审小组评议通过后,公示3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统一将“先进班集体”和“优良学风班”推荐审批表、事迹材料、相关佐证材料和统计表等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对各系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

  提交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上述奖励数额及具体办法依据学院每年实际情况,由学生工作处另行下文通知。

第五章奖励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三好学生标兵” 称号获得者颁发奖牌、荣誉证书与奖金,并对先进事迹予以宣传。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奖”、“优秀毕业生”、 “道德风尚奖”、 “学习优秀奖”、“体育优秀奖”、“文艺优秀奖”称号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其他方面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颁发荣誉奖状与奖金。

  第三十二条  学生获奖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三月份进行,其他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另定。

  第三十四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本文“院级以上”均为包含院级。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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