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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3-07-11 字号:[ ]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努力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计划招生入学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条 奖学金等级、标准及获奖比例:

  (一)院长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金额为5000元/学年。

  (二)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金额为2000元/学年。

  (三)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金额为1000元/学年。

  院长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选,各系根据分配名额,推荐人选。一、二等奖学金由各系组织评选,其中总额的10%部分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掌握作为调剂指标,特殊情况需要调剂指标的由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

  2.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健全人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或者积极参加校、系、班级等组织的学术、科技、文化、艺术和体育等活动,或者其它社会实践活动,有一定特长;

  4.有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习惯,本人所在宿舍卫生良好以上。

  (二)具体条件

  1.参加二等奖学金评选,上一学年学业考核成绩排名均为本班级的前50%,各科考核成绩均为及格以上。必修课外五学分绩点数在3点以上。

  2.参加一等奖学金评选,上一学年学业考核成绩排名均居本班级的前30%,各科考核成绩均为及格以上。必修课外五学分绩点数在3点以上。

  3.参加院长奖学金评选,上一学年学业考核成绩排名均居本班级的前10%,各科考核成绩均为及格以上。必修课外五学分绩点数在3点以上。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确需放宽学业条件的,应当经学生所在系党总支书记同意,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4.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其中:) 参加一、二等奖学金评选,体育成绩中等以上;参加院长奖学金评选,体育成绩应当在良好以上。残疾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从上学期开学至本次奖学金评选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本次奖学金参评资格:

  1.未经校方同意在学生公寓外留宿的。

  2.被公寓管理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寝室的全体成员。

  3.违反学生公寓作息制度,无正当理由晚上不按时回学生公寓就寝一学期累计3次以上者。

  4.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5.在学生公寓内私拉电源、使用违章电热器、饲养宠物、酗酒、赌博者。

  6.不注意保持宿舍卫生,宿舍脏、乱、差者。

  7.男女交往不得体者或行为不端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

  8.教学区内穿着不得体,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9.在校园内酗酒者或在校园外酗酒对学校造成产生不良影响者。

  10.考试违纪或者考试作弊者。

  11.公共场所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12.违反校规校纪,不遵守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受到校、系通报批评以上处理者。

  13.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安排的各项社会活动、公益劳动或不执行各级组织交给的任务者。

  14.留、降级学生从留、降级时间起一学年之内或停学、休学学生在停学、休学期间者。

  (四)凡享受奖学金的学生自动编入学院大学生服务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履行社会义务。对不参加活动或表现不好的同学,对挥霍浪费的同学,将追回已获得奖学金并取消下年度奖学金评奖资格。

  第五条 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一)奖学金评定工作每年九月进行。

  (二)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向系里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本人的事迹材料。辅导员或班主任收到学生申请后,组织所在班级团支部、班委会成员和本班担任院、系团学组织副部长以上的学生干部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向班级通报,听取班级同学的意见后将确定的初评结果报送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三)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本系所有班级初评结果。

  (四)各系成立3-5人的奖学金评审小组,由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任组长,对本系的奖学金申报人选进行统一评审,评审结果在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经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签字后,将初评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六)学生工作处在收到各系报送的评定名单和材料后进行审批。

  (七)学生奖学金由院发展与财务处采用一次性打卡方式发放。

  (八)获奖学生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任何集体和个人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学生应珍惜荣誉,加倍努力,并把奖学金用作学习和必要的生活开支,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 申诉程序

  (一)学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向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意见。

  (二)学生对终评结果有异议,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意见。

  (三)匿名申诉或非书面申诉,概不受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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