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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13-07-11 字号:[ ]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防科发学〔2008〕1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体学生,包括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函授生和进修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或学生工作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校期间,违反学院规定已受到两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第三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

  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经司法或公安部门认定,受到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司法或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六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学年度参加学院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防灾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中违纪,或非常时期违反学院规定的;

  (七)违纪群体中的首要分子;

  (八)发生纠纷后,不向学院有关部门或老师报告,自行找其他同学从中解决,致使矛盾激化,出现更严重后果的;

  (九)拒不听从有关老师或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劝阻,公然违纪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籍贯、所在系、专业和班级;

  (二)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三)具体的处分和处理意见;

  (四)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班主任、辅导员或者两名同学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在校内或在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处分通知书同时应当告知受处分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学生本人和广大学生的目的。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不因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经学生本人申请,各系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学生意见。

  第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防灾科技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防灾科技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经系领导办公会讨论并作出决定,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经系领导办公会讨论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送学生工作处领导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作出决定。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经系领导办公会讨论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送学生工作处领导审核,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因考试违纪或作弊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教务处查证事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或提请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各系、教务处报送处理意见时,要附齐有关材料,包括有关证据材料,学生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违纪情况调查报告,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等。

  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以学院名义发文。

  第十三条 违法、违规、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有关系进行调查处理。涉及打架斗殴或者盗窃等违纪事件时,由保卫处牵头,各系和学生工作处参与调查。

  学生在校外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牵头,学生工作处和有关系参加进行调查。调查清楚后,由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涉及校外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纪或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或请地方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所在系应当在知道之日起15日之内查证事实,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因特殊情形,需要延期的,应当书面报经学生工作处同意。

  由其他部门调查或各系参与调查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学生所在系应当在接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并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院给予办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六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将其处分决定书、有关证据材料、学生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违纪情况调查报告、学生处分登记表等有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处分材料不得撤销。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他近亲属,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八条 本条例中所称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分  则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从学院劝阻或制止的;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团体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组织进行非法宗教活动或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条 违反学业考核纪律,被学院考试管理部门认定为考试违纪者,由学生所在系或者教务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者拒不作出书面检查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被学院考试管理部门认定为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以上时,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50学时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每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每旷操1次按旷课1学时计;旷晚自习1次按旷课2学时计;未经组织批准,不参加校、系、班级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会议、课外活动等集体活动,按实际活动时间计;无故不参加教学实习、设计、调研、劳动、军训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第二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伤害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组织或参与聚众斗殴,未发生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发生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在调查处理打架等违纪事件中,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退还款物外,视其情节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作案价值低于500元人民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人民币以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盗用他人饭卡、银行卡或者身份证、学生证、借书证等有效证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经学院保卫处或者公安部门认定为撬窃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考试试卷等物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毁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毁坏公共财物,价值在500元人民币以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毁坏校园公共设施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元人民币以上,不满1000元人民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破坏校园环境及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校园人文景观,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等,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违规张贴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公寓、会场等禁烟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乱扔烟头、碎纸片、瓜果皮等各种废弃物,破坏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会场等公共场所卫生和校园环境卫生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由学生所在系或学生工作处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酗酒、吸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利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或者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毒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酗酒者,或在校园外酗酒在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人以上聚众酗酒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酗酒寻衅滋事发生打架斗殴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七条  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组织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影碟、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书画淫秽画像、涂写淫秽文字,制作、传播、复制、贩卖淫秽书刊和音图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传播、复制、贩卖其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他人身份证、学生证、图书证等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造谣诽谤、诬陷他人,侮辱、谩骂或恐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转专业、毕业分配、评优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严重违反社会风尚,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三陪、卖淫、嫖娼等,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异性之间表现出勾肩搭背、互相拥抱、亲吻等不得体行为,在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由学生所在系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者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其他活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自行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未经学生所在系批准或者未在学生公寓管理员处登记备案,被确认为夜不归宿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院校园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损害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学院院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防科发学〔200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体学生,包括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函授生和进修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等5到9人组成,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监察处,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七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当向受理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院作出处理决定所依据的规定不适当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院作出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认为学院作出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申诉方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舞弊行为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告知申诉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经审查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受理申诉决定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充分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为退学处理,或变更为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或确实无法签字的,由班主任、辅导员或者两名同学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在校内或在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有撤回申诉的权利。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申诉学生所在系和相关部门就作出处分或处理的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学生或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学院院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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