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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发布日期:2013-07-11 字号:[ ]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宗旨是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综合测评总分为100分,其中德育占20分,智育占65分,体育占10分,其它得分占5分,计分公式为:

综合测评得分=德育得分+智育得分+体育得分+其它加分-扣分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应实事求是,德育基本分根据学生德育测评等级确定,德育附加分、智育得分、体育得分、其它加分扣分严格按照举证的事实进行评分,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综合测评一学年两次,第一学期、第二学期分别测评,第三学期实践课程并入第二学期进行测评。学年综合测评按两学期总分排定名次、确定等级,毕业生按在院期间各学期综合测评总分排定名次、确定等级。综合测评总分在前20%,等级为优秀;总分在前60%—20%,等级为良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过刑事处罚者以及道德败坏者评定为“不合格”; “优秀”“良好”“不合格”以外的为“合格”。

  第五条  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定优秀个人、奖助学金的主要依据;优秀个人、奖助学金的评选,在学习成绩等基本条件符合评选文件要求的情况下,优先授予综合测评排名靠前的学生。

  第六条  综合测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对学生评估的科学化,对学生管理的规范化,促进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相统一。

第二章  德育得分

  第七条  德育得分由基本分、附加分两部分构成,其计分公式为:

德育得分=基本分+附加分

  第八条  德育基本分满分为16分,德育基本分根据学生德育测评等级确定,德育测评等级的A、B、C、D分别对应16、14、12、10分。

  第九条  德育附加分与所获德育基本分之和不超过20分,包括以下内容:

  1、义务献血一次加2分,每年以两次为限;成为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加4分。

  2、拾金不昧,经认定,价金在500元以下,加0.5分;价金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加1分;价金在2000元以上,加2分;价金特别巨大,在社会产生积极影响的,经学生工作处、系党总支认定,加3-5分。

  3、宿舍卫生每获得一次周优秀,宿舍所有成员加0.15分,其它宿舍荣誉称号不加分,宿舍卫生成绩以公寓科宿舍卫生检查成绩为准。

  4、军训合格加1分,军训优秀学员加2分。

  5、党课培训合格加0.5分,党课培训优秀学员加1分。团校培训合格加0.5分,团校培训优秀学员加1分。一学期内参加院级团校、系级团校不重复加分。

  6、在青年志愿者活动中对社会和集体做出贡献的同学酌情加0.2-0.5分。参加青年志愿活动加分由系青年志愿者协会每学期认定一次,报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加分。

  7、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表现突出经学生工作处、系党总支认定的加5-10分。

第三章  智育得分

  第十条  智育得分由基本分、附加分两部分构成,其计分公式为:

智育得分=基本分+附加分

  第十一条  智育基本分满分为60分,智育基本分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测定,首先计算出每位学生除体育课以外的必修课(含考查课)以学分数为权重的加权平均分,考察课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折合为95分、85分、75分、65分、50分,智育基本分按下式计算:

 

  第十二条  智育附加分与所获智育基本分之和不超过65分,包括以下内容:

  1、取得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科研成果的第一作者(分/项)

  国家级+20、    省部级+15     院级+10

  其他作者得分为第一作者得分除以排名

  2、在正式出版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或作品的第一作者(分/篇)

  北大核心期刊 +15  国家级期刊 +10  省级期刊  +5

  全国性报刊 +5     地方部门报刊 +3

  院级报刊 +1       系级报刊  +0.5

  其他作者得分为第一作者得分除以排名

  3、在学术论文(设计)评选、学科竞赛中获奖(分/篇)

   级     别

  名    次

国家级

省部级

院级

系级

一等

10

8

3

1

二等

8

5

2

0.8

三等

5

3

1

0.5

  参与各类比赛未获奖者加0.3,相同竞赛不同级别不累加,取最高分

  4、高等数学学位考试成绩乘以0.02计入智育附加分。

  5、通过国家大学英语考试四级后每学期均加2分,通过国家大学英语考试六级后每学期均加3分,四、六级得分不累加。

  6、通过计算机Ⅰ级考试后每学期均加1分;通过计算机Ⅱ级考试后每学期均加2分;通过计算机Ⅲ级考试后每学期均加3分,不同等级得分不累加。

  7、各专业证书加分由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确定,获得证书后每学期均授予相应综合测评分。

  8、一学期选修课(不含体育类选修课),按通过课程的加权平均分乘以0.05计入智育附加分;特殊情况未选上选修课的,选修课加权平均分按60分计。

第四章  体育得分

  第十三条  体育得分由基本分、附加分两部分构成,其计分公式为:

体育得分=基本分+附加分

  第十四条  体育基本分满分为8分,体育基本分根据体育课成绩或体育达标的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为8、7、6、5、4等五个等级分。

  第十五条  体育附加分与所获体育基本分之和不超过10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各类体育竞赛奖励分

   级     别

  名    次

国家级比赛

省部级比赛

院级比赛

系级比赛

第一名(个人、集体)

10

8

1.5

1

第二名(个人、集体)

8

5

1.2

0.8

第三名(个人、集体)

5

3

0.8

0.5

四至八名(个人、集体)

3

2

0.5

0.3

  2、参加院队训练达一学期者每人加2分。

  3、参加学院运动会男子3000米及以上项目、女子1500米及以上项目能坚持达到终点者加0.3分。

  4、同一项目不同得分不累计,取最高分。

第五章  其他加分项

  第十六条  其它加分项与德智体分总和不超过100分,主要包括职务贡献得分、参加文化艺术活动得分等内容。

  第十七条  在院系团总支学生会、班级任职按以下方法计分:

  1、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加0-6分;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系团总支副书记,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每人加0-5分,班长、团支书、院系团总支学生会各部部长每人加0-4分,院系团总支学生会各部副部长每人加0-3分,团支部班委会其它干部、院系团总支学生会干事每人加0-2分,宿舍长、课代表每人加0-1分。

  2、学生公寓楼长每人加0-3分,学生公寓层长每人加0-2分。

  3、院系社团协会、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加0-3分;学生刊物主要负责人加0-3分;社团组织成员加0-0.5分。

  4、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干事、各社团干部干事职务分由学院团委确定,系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干事由系团总支确定,班级团支部、班委会干部职务分由辅导员确定,楼长、层长职务分由团委商公寓科确定。

  5、兼任多项职务的学生干部按最高得分职位计分;任期不足一学期2/3时间者不计职务分;不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合格者不计分;任期内有违纪行为者不计分。

  第十八条  参加各类文艺活动加分标准如下:

  1、参加各类文化艺术比赛(包括文娱表演类、演讲辩论类、书画摄影类等)奖励分

   级     别

  名    次

国家级比赛

省部级比赛

院级比赛

系级比赛

第一名(个人、集体)

5

4

1.5

1

第二名(个人、集体)

4

3

1.2

0.8

第三名(个人、集体)

3

2

0.8

0.5

  2、担任全院性大型文艺活动主持人的每次加2分,担任系大型文艺演出节目主持人的每次加1.5分;在演讲赛、辩论赛、诗歌朗诵会等活动中担任主持人的每次加1分。

  3、参加全院性文艺演出,主要演员每次记1分;参加系组织的大型文艺演出,主要演员每次加0.5分。

  4、担任全院性大型活动礼仪的每次加0.5分,担任系大型活动礼仪的每次加0.3分。

  5、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最高分,不累加。

第六章  扣分项

  第十九条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通报批评处分的,分别扣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二十条  有早操缺勤、旷课等违纪行为但未受到纪律处分者,旷操一次扣0.1分,旷课一节扣0.3分。

  第二十一条  有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外的违纪行为,但未达到处分层次者扣0.1-1分。

第七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统一安排部署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系部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为组员,组织领导全系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各班成立班级综合测评实施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组员由班长、团支书及部分班级学生组成,负责本班的综合测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在学生德育测评完成后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程序如下:

  1、学生填写《防灾科技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得分表》。

  2、辅导员组织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审核学生综合素质表,并依据《防灾科技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对学生综合素质予以评定。

  3、公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应当在本班范围内进行公示。对举证不清或依据错误的应及时改正。

  第二十四条 综合测评备案。辅导员将《学生综合测评统计表》报送系领导审批,经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将所在系各班《学生综合测评统计表》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综合测评以班级为基本测评单位,一般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综合测评过程中,加分项目必须提供相应奖状、证书等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证明者或无法得到证实的不加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包含的优秀事迹由个人申请,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确定是否授予综合测评得分。

  第二十八条  测评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自2013年9月开始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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