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党群团学 > 团学工作 > 正文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德育测评办法
发布日期:2013-07-11 字号:[ ]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德育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使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育测评是对学生过去一学期的全面总结和鉴定。通过德育测评,实事求是的总结学生已取得的成绩,找出学生存在的不足,引导学生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帮助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学生德育测评是学生综合测评的基础,同时也是学生档案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生德育测评应遵循的原则

  1、实事求是。学生德育测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2、慎重严格。学生德育测评应当慎重、严格,防止草率行事。

  3、公正公开。要增强德育测评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防止一切不正当行为。

  第四条 学生德育测评的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表现突出;B:表现较好;C:表现一般;D:出现突出问题。

第二章  德育测评的内容

  第五条  思想道德方面:

  1、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认真执行大学生守则,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不断提高个人政治思想素质,有为社会主义事业献身的精神;

  2、道德品质良好,尊师爱校,关心集体,讲文明、懂礼貌,仪表端庄,作风正派,生活朴素,热爱劳动,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六条  日常行为方面:

  1、学生应当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要求,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2、保护环境,爱护公物,节约用水,对损害公物的行为能劝阻和制止;

  3、遵守公寓各项管理规定,讲究卫生,不铺张浪费。

  第七条 集体活动方面:

  1、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有集体荣誉感,责任心强,善于与人协作;

  2、热心参与学生社团活动及各类论坛、讲座、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等各项社会活动;

  3、积极参加早操等体育锻炼,保持身心健康;

  4、积极参加教室文化、宿舍文化等校园文化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三章  德育测评实施与程序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德育测评小组,辅导员任组长,小组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5%,负责本班德育测评工作。

  第九条 德育测评程序如下

  1、个人自评。学生个人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德育测评表》,总结过去一学期的情况。

  2、民主评议。各班德育测评小组对班级同学进行民主评议。

  3、辅导员核定。辅导员根据学生个人总结,测评小组评议情况,核定学生德育测评等级。

  4、公示。学生德育测评等级应当在本班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听取学生意见。

  学生对本人德育测评等级有异议的,可向辅导员书面申请复核;对辅导员的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系党总支申诉。

  5、存档。将学生德育测评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学生在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德育测评等级为D:

  1、受到学院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司法或公安部门认定者。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德育测评等级不超过C:

  1、在校园内男女交往不得体;

  2、在教学、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

  3、教学区内穿着不得体;

  4、在校园内酗酒或在校园外酗酒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

  6、故意损坏教学、实验设备及各种公共设施;

  7、策划、怂恿或参与打架、斗殴;

  8、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

  9、未经院方同意在学生公寓外留宿者;

  10、所在宿舍被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宣布为不合格宿舍;

  11、违反学生公寓作息制度,无故不按时回学生公寓就寝;

  12、在公寓内赌博、点蜡烛、私接电路、使用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

  13、未经批准学期内每月不出早操累计达到三次以上;

  14、无故不参加院、系、班级安排的各项社会活动、公益劳动或不执行各级组织交给的任务;

  15、不填写或不认真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德育测评表》;

  第十二条  德育测评等级的审批与备案。辅导员将《德育测评等级统计表》报送系领导审批,经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将所在系各班学生的《德育测评等级统计表》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生德育测评以班级为基本测评单位,每学期测评一次,一般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完成。

  第十四条  各系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系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核定办法,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自2013年9月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防灾科技学院文化与传播学院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01694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