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的住宿行为,保障学生住宿的基本权利,创建和谐、文明、舒适、规范的住宿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学年开学,学生要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第三条 学生住宿由学院公寓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学生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使用公寓配套设施,享受学生公寓的相关服务,并接受公寓管理人员管理。
第四条 按指定的房间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不得擅自留他人住宿。
第五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公寓锁门前必须返回宿舍,严禁私自在公寓外住宿。学生因特殊情况,临时不能在公寓内住宿,需向班主任、辅导员办理请假手续,经班主任、辅导员准假后,持假条到所在公寓楼登记备案。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请假时,可先在公寓楼登记,事后到班主任、辅导员处补假,并持假条到所在公寓楼备案。
第六条 爱护公寓及室内一切设施和用具,如有损坏,由学生本人照价赔偿。
第七条 要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杜绝浪费现象。
第八条 保持宿舍及公寓区的卫生,宿舍内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室内整洁有序;禁止在走廊、洗手间等公共场所乱放垃圾;要保持卫生间卫生,严禁在便池和地漏处倒垃圾。
第九条 在公寓内可以开展正当、有益,但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和学习的文化活动,严禁推销各类商品,严禁观看或传播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等。
第十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学习与生活习惯,禁止在公寓楼及宿舍内大声喧哗,严禁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和爬墙跳窗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爱护公寓及宿舍内环境,营造温馨、舒适的住宿氛围,禁止在宿舍墙壁、用具和公共场所乱写乱画,未经允许,不准张贴和悬挂张贴物;不准随地吐痰;禁止向窗外泼水和扔杂物。
第十二条 严禁在公共卫生间裸浴、随地大小便及其它有碍观瞻、有损形象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确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租住房屋的,要说明租房的原因、房屋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并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家长与本人签字后,辅导员或班主任及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批准后,送后勤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休学,必须持证明到公寓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后方可退宿离校。
第十六条 在公寓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除日光灯、电脑、手机充电器外,不得使用其他电器。
第十七条 不得私藏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十八条 严禁乱动、乱放、破坏公寓楼内及楼区的安全消防器材。
第十九条 因卫生差及使用违规电器原因,被公寓服务中心认定为不合格宿舍的,该宿舍全体成员不能参加当学年学校各类奖助学金、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