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科发学〔2008〕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培养学生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灾科技学院大学生服务队是由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的公益性服务队伍。大学生服务队成员已接受不同形式资助,所参加的公益活动为其所应履行的社会义务。
第三条 大学生服务队的宗旨是饮水思源、自强自立、服务他人、回报社会,在不耽误学生完成学业的前提下,以参加公益活动的形式,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的观念,传递爱心,让更多学生的感受温暖,形成他助、自助、助人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能
(一)大学生服务队设总队和分队;
(二)总队为大学生服务队的管理机构;队长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担任;
(三)各系成立分队,分队长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四)服务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特设分队。
第五条 人员组成
(一)接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困难补助等无偿资助的同学自动编入本系大学生服务队分队;
(二)其他学生,可填写申请表经所在系批准后,编入大学生服务队,参加活动;
(三)参加大学生服务队的学生,其基本情况资料在其所属分队备案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第六条 工作与考核
(一)大学生服务队成员依照以下要求参加义务服务:
每学年获得5000元(含5000元)以上资助的每学期工作40小时;每学年获得1000元-3000元(含1000元)资助的每学期工作20小时;每学年获得1000元以下资助的每学期工作12小时。
由总队、分队指定人员进行考勤。
(二)校内设义务服务固定岗位,大学生服务队成员按岗位要求申请上岗;
没有固定岗位的大学生服务队成员,应按学院的安排,参与大学生服务队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也可自主联系,活动内容包括社区服务、义务劳动等,服务时间参照第六条第(一)项。
(三)每次活动结束时,大学生服务队带队同学负责统计成员的出勤情况并由相关部门盖章证明;
(四)大学生服务队给参加公益活动的学生建档,并对学生公益活动档案及时更新,对参加义务劳动的时间进行统计,参照工作时间与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将其考核情况记入档案,并作为继续发放和申请下学年奖助学金的重要参考依据。档案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学院对表现突出,考核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六)对参加义务服务时间低于要求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批评教育和停发资助处理。具体为:工作时间不足规定时间80%(含80%)的,予以批评教育;工作时间不足规定时间50%(含50%)的,进行批评教育,并停发资助。
第七条 活动管理与要求
(一)大学生服务队成员参与活动时,要求统一佩戴防灾科技学院大学生服务队标志,听从指导老师的安排,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到着装整洁,行为得体;
(二)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参加大学生服务队活动可以按勤工助学的付酬标准,获取一定的报酬作为生活和学习费用;
(三)大学生服务队统一组织的公益活动,费用预算需提前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大学生服务队的培训及活动所需经费,由勤工助学活动经费中支出;
(四)在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者,可根据《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讨论通过,自公布起执行。